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主办人制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环境政行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经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局派驻分局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须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带领其他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履行调查职责,由其对案件调查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主办人、协办人由环保行政执法调查机构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2、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现任职于行政执法岗位;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4、能坚持原则、依法执法、秉公执法,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调查主办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2、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3、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七条在调查取证时,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为主办人,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1、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2、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3、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4、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5、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6、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案件移交本机关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2、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5、负责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6、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第九条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主办人对案件调查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调查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2、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6、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7、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8、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9、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0、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第十条下列情形,调查主办人不承担责任:1、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2、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3、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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