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产业创新能力倍增计划(2016-2020年)》(武办发〔2016〕2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工程中心是面向产业,带动与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扩散、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第三条市级工程中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重点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转移、规模化生产等创新链中后端的研究开发,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国际科技交流,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服务,培养或培训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推动产业科技进步。第四条市级工程中心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部门认定、面向应用、奖优汰劣、稳定发展”的原则,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第五条市级工程中心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分为企业类、高校类(含科研院所)两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市科技局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工程中心建设现状,编制市级工程中心年度申报指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对外发布实施。第七条市级工程中心的认定条件(一)企业类1、依托单位上一年销售收入不少于3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2亿元),且近二年研发投入经费之和不低于30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100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2、工程中心具备开展技术试验和行业服务所需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3、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10人(农业、社会发展领域工程中心的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5人)。4、工程中心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有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5、工程中心近3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4项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于1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但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二)高校类1、依托的学科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者特色---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学科,并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2、工程中心拥有固定研发人员30人以上(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20人以上。3、工程中心近三年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不低于10项,或近三年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入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工程中心近三年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3项。5、工程中心近三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6项。第八条市级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1、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2、依托单位提出认定申请;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4、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5、局长办公会审定;6、公示;7、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第九条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武汉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自认定通过之日起),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运行第十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市级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为工程中心的持续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配备优秀的管理团队,吸引和培养人才,给予相对独立自主的人事、资金分配权。第十二条市级工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任务:1、围绕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2、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3、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4、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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