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下反垄断问题分析

互联网经济下反垄断问题分析迟源摘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行业竞争不断加剧,行业垄断现象层出不穷。但是,由于互联网行业特殊的行业特点,在交易模式上存在双边市场、免费模式等特点,使互联行业反垄断面临着严峻挑战。关键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一、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必要性垄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法律对于垄断现象有着非常明确和严格的定义,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垄断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使经营者们达成了垄断协议。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了推动经济转型的巨大动力。与此同时,许多大型互联网企业逐渐出现,谷歌公司、微软公司、Facebook公司等市值达到上千亿美元的企业不断涌现。然而,谷歌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全世界许多国家都被提起了反垄断调查。国内大型的互联网企业也面临着同样的境地。比如互动百科诉百度反垄断案、360与QQ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滴滴与优步合并案都是反垄断领域的热门案件。互联网企业目前还属于新兴产业,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律对互联网产业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二、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难点(一)相关市场界定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十二条对相关市场做出简单定义,之后作为对其完善和补充,在2009年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其中第三条对相关市场做出了具体解释:“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竞争的地域范围。”但在互联网反垄断中,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还能勉强套用规定中,但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显然在使用时有所牵强。因为互联网的运作方式和线下的运作方式有根本不同,并且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和资料共享程度远远高于传统的传播方式。所以如果用传统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定义,恐怕大多数网络反垄断案件的相关地域市场都会被定为全球市场,这样的话就基本没有企业会被判定具有壟断地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二)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会按照其市场份额进行判定,即计算被告企业销售额来界定市场份额。但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这种方式并不合适。很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和服务是免费的,因此销售额无法精确体现市场份额。同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一样,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也有其独有的特点必须被考虑。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从企业的市场份额来认定。但如上面提到的,在互联网条件下很多时候不能确定一个准确的相关市场范围,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准确计算,进而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不能单纯通过计算销售额市场份额的方法。传统的计算市场份额的方法,是在界定好相关市场后,用一个企业的年度销售额除以相关市场中年度销售总额。但是由于网络产品的特殊性,很多企业采用“免费平台+增值服务”模式,有相当大部分用户只使用了免费服务,这部分虽然没有销售额,但是在计算市场份额时显然不能忽略这部分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根据《反垄断法》,在衡量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大小”是重要的衡量因素。对于互联网行业,经营者进入市场难度大小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例如沉没成本、推广成本等,互联网企业经营者在进入相关市场时需要耗费很高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市场支配行为的界定对于网络经济中的消费者来说,存在网络经济效应这个因素。由于存在网络经济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其他经营者一般很难进入该市场,即使可以进入也难以继续生存下去。在网络经济中,确实存在且影响用户选择,并且由于这种网络经济效应的存在,使消费者一旦被锁定,在没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转向新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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