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方晴陈栩栖【摘要】文章首先介绍研究问题提出的背景,包括我国对于幼师虐童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其不足之处;其次深入分析我国针对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的路径;最后对虐童问题刑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虐待的定义清晰化;改变诉讼模式;提高虐童行为的法定刑。【关键词】虐童;刑法规制;虐待罪一、研究问题的提出背景1、我国对于幼师虐童行为的规制现状近年来,幼师虐童案件频繁出现于公众视野之中,引发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刑法特别保护的对象,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最为完善的保障。但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幼师虐童行为,仍主要采取非刑事的处罚来制约施虐教师,并没有达到理想的制约效果,也引发了群众的不满。可见,目前我国刑法存在滞后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对虐童行为加强规制是迫切的需要,一方面足以体现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也進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2、对于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虐童案件不仅为全社会广泛关注,更为法学界所重视。未成年人受保护的程度,也从侧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在虐童案件频发的背后,是我国法律规制的不足:(1)入罪的标准模糊。虽然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也有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罪名,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虐待儿童可以是生理上的迫害,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摧残。对于心智尚不成熟的儿童来说,心理上的虐待不亚于身体所受的伤害,不利于他们性格良好的形成,甚至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但是,我国刑法对于精神虐待的关注还不够,对于何种程度的虐待可以构成虐待罪也没有明确的标准。考虑到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更应该全面,虐待罪需要有清晰明确的入刑标准。(2)刑罚与危害不符。对于虐童行为,司法机关一般根据儿童身体所受的伤害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普遍采用非刑事的处罚或者较轻的刑事处罚。但虐待儿童常常是“静悄悄”的,身体上的伤害比较轻微,严重的是心理与精神的伤害。虐童案件一次又一次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涉事教师被停职、撤职或被刑事拘留,民众要求加重刑罚的呼声不断。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经”。公众的呼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罚过轻。施虐者没能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刑罚与危害的不相适应,降低了刑法对犯罪的威慑作用,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对虐待儿童的处罚,既是顺应民心之举,也是推动刑法进步的基础。(3)不作为犯的忽视。在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的通报中,警方曾特别指出:涉事幼儿园共有教职员78人,工作中均不具备单独接触儿童的条件。由此可见,幼师实施虐待行为时不可能处于一种不为其他教职员所知的情况,那么知晓这些虐待行为却没有阻止的其他教职员,也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作为有看护责任的幼师,不仅要做到自己不伤害儿童,还有义务保证儿童不受到他人的伤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没有制止虐待行为的其他教职员,应当成立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同评价。在美国,有90%的人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许多州的刑法将疏忽和不尽职责的行为也补充进刑法,且规定的较为详细。对于知情而放任的行为应当也要归入责罚的范围内,而不是忽视。二、刑法规制的路径分析目前,我国学者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问题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是增设虐童罪,另一种是通过修改完善虐待罪。1、增设虐童罪我国刑法界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增设虐童罪,在内容上弥补虐待罪的不足,有效地预防虐童行为。据调查,在我国约有40%的未成年人曾受到过多种形式的虐待。目前我国虽有相关法律,但是对于幼儿的保护还存在空白,仅有的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仍然不够全面,无法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免受伤害。增设虐童罪这一有针对性的罪名,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会更加具体明确,能够大大增加对施虐者的处罚力度。如今,国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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