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研究张华贵•(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不具备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各种男女间的同居关系,己经成为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彖,山此而带来关于子女及财产关系方而的纠纷也不断出现,因此,有必要对•同居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以减少各种纠纷的出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如何完善同居关系的有关立法,作者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看法。关键词:同居关系;立法缺陷;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认码:A文章编号:同居关系是指男女两性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这种同居关系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同居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这是同居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一个特征。其他社会关系可以在同性Z间发生,也可以在异性Z间发生。同居关系必须是发生在异性Z间。同性间的同居关系,由丁不符合口然规律,不受法律的调整和保护。第二,同居关系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耍件。这是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相区别的一个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口以前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⑴按此规定,如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H前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实质耍件为事实婚姻,不符合这一时间条件和法定结婚的实质耍件的,则为同居关系。第三,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要公开同居生活。这是同居关系与通奸关系相区别的一个特征。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不隐瞒其同居生活关系,即其共同生活关系被一般群众所知晓。而通奸关系则具有隐蔽性,不具有公开性。按照当事人有无配偶,可以将同居关系分为两种: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未婚同居。⑵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fcov-3]俗称“包二奶”、“包二爷二由于婚外同居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属于有配偶的人,因而,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公然挑战,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不仅不予保护,而且,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未婚同居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公开同居生活。我国法律没有对这种同居行为作出过禁止性规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共同生活。这两种同居关系Z间有区别:第一,性质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违反婚姻法,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第二,主体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体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未婚同居关系的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第三,后果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Z一,也是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Z-o未婚同居则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二、笔者认为,对两种同居关系,都有进行法律调整Z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耍表现在:1、法律调整同居关系,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在传统社会中,婚姻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桥梁。当事人如果耍建立家庭和保有性生活,必须首先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不结婚而同居不仅为法律所禁止,也为社会道徳所不容,法律仅仅是在极其有限的范用内对其产生的某些后果加以调整。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的婚姻家庭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⑷未婚同居现象的•作者简介:张华贵(I96I-),女,汉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增多虽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带來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同居关系的当事人随意解除同居关系、同居者逃避债务、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过错方或者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对无过错方或者有困难一方没有进行帮助和补偿的规定,极易导致双方经济上的失衡。例如同居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洗衣、做饭等家务服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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