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

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8-0215:56共人浏览[大][中][小]作者:王全兴管斌[关键词]社会中间层主体;理论基础;特征;功能;法律地位;类型引言20世纪末,“第三部门”运动席卷全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民众普遍热衷于成立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旨在为人类自身提供人道主义帮助、防止环境退化、保障公民权利以及许多由政府无法(或无力)承担的诸多目标。这场运动是在美国学者塞拉蒙所说的“四场危机和两次革命性变革”[1]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影响力可以与“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相比,它对于20世纪晚期的意义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2]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政府职能转换,各种社团勃生,黑社会组织猖獗,“法轮功”肆虐,行业自律价盛行……第三部门问题也日益引起我国学术界关注。1999年7月由清华大学主办的“非营利部门与中国发展学术讨论会”召开;同年10月底,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共同主办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和中国希望工程国际研讨会”召开;浙江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了中国第一套共10册《第三部门》丛书;《非营利机构管理》(陈昌柏编著,团结出版社2000年版)还被纳入了公共管理(MPA)系列教程出版发行。它标志着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第三部门的存在不仅是全球性的,也是长期性的。这种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有必要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经济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以来,“国家干预说”一直占据主流,对第三部门的研究始终处于漠视状态,直到上世纪末,才有少数学者涉足。本文作者王全兴在从事劳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政府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一种中间层主体(如工会、雇主协会、职业介绍所等)。受此启示,从1997年起,在给研究生、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课程中,将经济法主体分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三个层次进行论述。1998年底,杨心明的《社团协理:经济法第二特征》(《法学》1998年第5期)凸显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引起学界注意。随之,郑少华的《经济法的本质:一种社会法观的解说》(《法学》1999年第2期)、《经济法中的社团》(《法学》2000年第2期)等论文提出了“经济法是社会公共干预之法”等有关观点,研究进一步深入。在2000年11月重庆召开的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关于社会团体的研究成为大会一个热点。诺思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的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3]本文力图借鉴国外经验,立足中国国情,以经济法为中心,整合民商法、劳动法、行政法、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原理、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构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一、超越“政府——市场”二元框架社会中间层主体在我国有无存在之基础?经济法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确认有无合理性?是我国经济法学界尚未回答的问题。从目前研究现状来看[4],无一不是先概念,后特征、功能、作用、性质等内容。如果我们不首先回答有无存在之必要的问题,其他问题的研究就不可能深入。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股“市民社会思潮”在西方及东欧国家兴起,并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理论思潮。这股思潮的出现,“乃是对一个世纪前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是对百年来国家与市民社会间极度张力的检讨和调适,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在西方国家表现为重新调整国家与时下依旧存有的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在东欧国家呈现为重建原本有过而现下丧失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5]受此影响,在中国的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诸领域,“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或“国家——市场”)关系成为主导话题之一,许多研究成果突出地体现了对国家和市场二者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功能和局限性的关注。[6]这一思潮的出现,无疑也为正在苦苦探求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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