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20日)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第二条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第四条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第六条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第七条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第九条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第十二条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第十三条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3)专职专业人员;(4)固定的经营场所;(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院接受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和选定。第十五条督导室经审查后,依据择优原则确定预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被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向本院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2)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估、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本院工作人员;(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评估或拍卖,接受本院监督;(5)评估机构必须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6)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7)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违反承诺的取消接受本原委托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第十七条定点机构选定后,以抽签方式确定其排列顺序。第三章评估的委托第十八条评估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凡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必须进行评估。第十九条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评估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第二十条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本院按本《细则》的规定予以指定。第二十一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交评估费。由法院决定进行评估的,由当事人预交评估费。执行案件的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支付能力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在执行款额中支付第二十二条需本院指定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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