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吕为锟法律论文网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吕为锟法律论文网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吕为锟我国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法医师、价格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版权代理人等具有相关法律专业技术资格者组成,他们分别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管理体制呈现多样性和违法性的特征,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成为制约法律服务业规范和拓展的瓶颈。制定法律服务业发展战略必须符合法理、法律和政治的要求,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一、以正确的法学理论为指导,解决法律服务业的定位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法人制度理论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除此之外没有第五类法人,因为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都是国办的,没有民办的。这种法学理论是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法人制度的正确反映,对规范计划经济秩序曾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长期以来法人四类说在法学理论界占居统治地位。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倡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主体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定位于民办企业单位,同国办企业单位一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没有被定位于民办事业单位,没有由人事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并纳入事业法人管理体系。因为有的学者认为,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国有特征,前面加上民办二字显然不合乎逻辑。起初,这些新经济组织主要是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的,例如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等等。正因如此,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和性质问题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专家学者们提出新经济组织说、准司法组织说、市场主体说、中介组织说和混合说等,众说纷纭,雾里看花。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党中央、国务院把这些新经济组织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并由同级相关行业行政部门分别进行业务管理。1996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确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1999年11月中办、国办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强调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进行民政登记。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形式,按照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和其它共十大行业分类进行登记。民政部在发布办法后,从2000年初至2001年底在全国开展了一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诞生,丰富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内涵。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法人制度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滞后,没有及时总结出法人五类说指导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复查登记期间,大多数相关行业行政部门贯彻中央精神,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民政登记,但法律服务业除外。例如,上海市司法局向司法部提出《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司法部作出《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我国法律服务业中只有少数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了民政登记,而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由相关行业行政部门自已进行登记管理,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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