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扣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专有的规定。●条文解读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国家财产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只作概抒l生规定。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3.水流。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4.矿产资源。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煤炭资源、石油资源、盐资源、水晶矿产等属于国家所有。5.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无线电频谱资源。本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国防资产。国防法第37条第2款及本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外有“公用财产”的概念,国外的公用财产指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财产,如公共道路、公路、街道、桥梁、水库、图书馆、港口等。有的国家规定公用财产属于社会公有,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享有主权和管理权。公用财产不能转让,不适用取得时效,在这点上与我国的国家专有财产有类似的地方。●相关规定《宪法》第9条、第10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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