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缺陷与完善——实证分析的视角2012年01月总第174期第O1期黑河学刊HeiheJournal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缺陷与完善实证分析的视角⑧陈海嵩(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临安311300)【摘要】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确立,但立法中对于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规定尚不完善,既存在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在内容上也过于粗略.对此,应将信息公开例外范围予以扩大,确立"公共利益测试"的法律地位,建立信息公开例外裁量的"损害测试",更好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关键词】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立法冲突;实证分析【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12)01—0088—02从2002年第一部信息公开法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得以发展.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简称《条例》),从全国性立法的高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中,对信息公开例外范围都进行了规定,值得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相关立法中的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进行分析,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一,相关立法中的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的例外规则在《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中,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可以简要归纳出《条例》的例外规则:1.国家秘密属于"绝对例外",至始不得公开;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属于"相对例外",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同意或利益衡量)可以公开.而在已出台的信息公开中央政府部门规章中,除了《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外,都对免于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共出现十类信息公开例外事项.在例外事项属于"绝对例外"还是"相对例外"的问题上,"国家秘密","内部事项,内部文件","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可能引起公众混乱的信息","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六类均被规定为绝对例外事项,政府机关无裁量公开的权力;其余四类则在规定上各有不同,有的属于"绝对例外"事项,有的则规定了特定条件下可予以公开,属于"相对例外"事项.(具体情况参见表1)被列举对属性的认定公开例外的事项次数绝对相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例外例外国家秘密2323O商业秘密2210l2个人隐私2310】3调查,讨论过程中的信息84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752政府内部事项,内部文件33O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22O无关的可能引起公众?昆乱的信息1l0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1l0行的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1ll1O目前,全国已有27个有地方立法权的政府出台了信息公开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立法.除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未具体列举例外事项外,其余立法均列举了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共涉及八类信息.(具体情况参见表2)【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820008)【作者简介】陈海嵩(1982一),男,湖北武汉人,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行政法学.'?88?表2地方政府规章对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规定被列举对属性的认定公开例外的事项次数绝对相对例外例外国家秘密2626O商业秘密26】016个人隐私2610l6---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调查,讨论过程中的信息1486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954公开可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43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16'l6O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缺陷(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下位立法的纵向冲突毋容置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规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从现有《条例》的条文看,其在信息公开例外范围上仅仅规定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