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精)

2010年5月(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谢珺摘要在当今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是金钱,信息交易已经形成了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需求十分急迫。我国也正在进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立法工作必须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协商,仅仅对现实的呼声进行回应是不够的。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鲜事物,承载着个人私权、政府管理、社会信息交流等多种利益的交织。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协调这些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只有进行充分的立法准备,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才可能取得实效。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信息产业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2-02近几年,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呼声十分高涨。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必须是冷静、理性和全面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在法律上的梳理还很不够。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何协调同信息交流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如何同现有法律体系衔接这些基础性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调整方法个人信息,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中也存在很多争议。国外的立法文件中“的称谓包括个人数据(per-sonaldata”“、个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个人隐私(priv-acy”等。一般来说,个人信息又称个人情报,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隐私权作为权利基础;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以一般人格权作为权利基础。从立法模式来讲,一种是单独立法,另一种是纳入现行立法中加以调整。二、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以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和基本人权客体说为代表。纵观这些观点,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属于何种权利客体,进而将个人信息纳入何种私权进行保护;但在个人信息属于私法上的权利客体,几种学说并无争议。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个人信息利益属于民事权益。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说,无论是公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并没有明确个人信息利益作为一种独立权利加以规定。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探讨个人信息属于何种权利客体,“”但是法律上不存在个人信息权这样的术语,因此,个人信息并不属于我国法定的独立权利客体。现在行立法没有达成共识将个人信息在明确界定属于何种权利客体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应属于民事权益纳入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了法律对权利和权益的双重保护,个人信息利益在无法明确为何种权利客体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为属于民事权益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2.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双重属性。在个人信息性质的争论中,关于其属于财产利益还是人格利益学者争论不休。从个人信息的基本构成来看,信息本身是对特定自然人身的反映,而在商业环境和网络环境下有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双重属性。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中,一些学者提出了将个人信息保护直接通过财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笔者认为不妥。直接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地位,一方面需要配套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对整个财产法制度体系也是一种变革,整个财产法保护的客体、保护方式都需要有重大调整。在信息技术、社会环境都处在重大变革的我国,在民法典还没有出台的今天,直接赋予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并不可取。3.个人信息在构成上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的信息。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这些信息反映了自然人的基本人格属性、个人特性和相关信息,是法律加以保护的根源。个人信息的形式要件是指构成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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