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命同价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对“同命同价”问题的法理学分析对“同命同价”问题的法理学分析[摘要]人们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同命同价”问题终于在2010年的两会上初见端倪,《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关于死亡赔偿将实行统一的标准,“同命不同价”从此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无疑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从法理角度究其实质,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这一具体国情,似乎并不完全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要达到真正的公平,“同命同价”仅仅迈出了第一步,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关键词]“同命同价”;死亡赔偿制度;法理学[中图分类号]D924.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4-0123-02一、我国当前死亡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在因特殊事故中造成死亡的赔偿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同命不同价”原则,也就是说在同一事故中造成数人死亡的,对其死亡的赔偿标准因人而异。具体说来,我国的“同命不同价”现象,表现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有“三个不同”,首先是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同样的生命遭受损害后,因为户口不同,赔偿金额差别悬殊,一个农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赔偿金额至少比一个城镇居民少10万元。其次,行政区划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上海和天津或是广东,赔偿标准千差万别。第三,不同行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同命不同价”由此而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人口流动的普遍加强以及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一赔偿原则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前进步伐,人们纷纷呼吁“同命同价”,要求社会公平、保障权利平等、维护生命尊严。由此,我国的“同命同价”赔偿制度诞生,新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二、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同命同价”问题(一)从法的价值方面看“同命同价”问题法的公平价值一直被认为是法的最高价值,也是最重要的价值,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真实需求,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的作用。法要实现其价值,必须要公平。但是何谓公平、公平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绝对的公平等问题,在现实中很难准确定位。由于人们的利益需求不同,法律在保障人们权利时也不可能完全平等,难免造成一部分利益受损,这并不能代表法律是不公平的,法律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也要注重正义、效率等其他价值,发挥其最大限度的作用。而所谓的“同命同价”所追求的公平却恰恰成了绝对公平,违背了法价值规律。因为根据该法的规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生命损害的主体是什么样的身份,其死亡赔偿将实行统一标准。在我国,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是地区区域、行业、部门以及个体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人在不同地区区域、行业、部门中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不同,其平均收入也会截然不同,其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也会不同。那么如果在同一事故中对不同地区区域、行业、部门的死亡赔偿标准时统一的,那么具体数额将必定会按照某一方的标准或者是第三方标准来确定,这势必会对一部分人造成不公平。虽然这种不公平不能表现出来,但是它是内在的、实质的不公平。而“同命同价”标准只体现表面的公平,其实质是不公平的。试举一例说明,在同一车祸中死亡的一普通农民和一东部城市工作的较低收入者,对其赔偿如果是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那么,此标准应该如何确定。如果按照东部城市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势必造成对在该城市工作者的不公平。普通农民和城市工作者在生活中的价值是不同的,农民虽然收入少,但其在农村生活的压力也小,在农村生活也比较容易,其创造的社会价值也会小些,而城市工作者在城市生活中的压力比较大,其付出自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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