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占有保护制的研究有贡献的学者和文献

我国对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有贡献的学者和文献篇一:民法中占有保护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占有制度在民法上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制度,该概念起源于罗马,后经各国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今天相对完善的制度。占有是物权法中重要的制度,直到20XX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才真正有占有制度。因为我国民法起步较晚,对相关制度的规定与实施还处于初级阶段,保护还不是很完善,研究占有的保护,有助于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关键词占有性质救济作者简介:黄俊伟,西南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法。:d923文献标识码:adoi:/占有制度,是民法中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在《物权法》中,其重要性特别突出同时也是大多数学者在众多民法制度中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占有的概念早在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在罗马时代,占有被认为一种事实,其机能不在于保护权利,而是保护社会和平。该概念的出现,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虽然该概念早已出现,但是,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占有制度的内容。我国民法对占有的有关规定见于《民法通则》中,但是,这里的占有规定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有很大区别。《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物权法》第五编中所规定的占有,在民法理论中被解释为对物的控制状态,不是一项权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变化之中,为了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占有制度就应运而生了。《物权法》将占有制度单独作为一编单独规定,成为物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中的重大进步。由于是首次将该制度首次写进法律明确规定之,就避免不了有不足的地方。就有关内容做相关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以下就占有制度的相关内容做进一步阐述研究,希望能在理论上及实务上提供些许参考价值。一、占有性质的争论关于占有的性质,理论上较为流行的观点有事实说与权利说两种。研究占有的相关制度,必须要认清占有的性质问题。可以说,占有的性质问题是占有制度的根源问题是研究占有其他问题的前提。准确定位占有的性质,有助于发挥占有制度的功能。以下就这两种性质进行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一)事实说1803年萨维尼发表了《占有的权利》一文,探讨了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的问题。在当时,得出的结论是占有是一种事实。萨维尼的解释是,占有既是事实,又是权利,在本质上是事实,在结果上与权利相同。占有,在萨维尼看来,不是因为它是权利而受保护,而是受到保护,才像是一种权利,而他本质上不是权利。目前,法国、德国、瑞士包括我国均采取此说作为理论上的通说。事实说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该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状态,法律对该事实予以保护,维护财产秩序同时,该说认为占有的目的就是扩大对财产的保护范围,维护社会财产秩序的稳定。主张该性质的学者以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为代表。占有欠缺权益归属的支配性,所以占有不同于一般的物权。众多学者把占有制度中的占有属性界定为事实有一定道理,这是占有客观状态的反应,但是又与一般的生活事实不同。它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所以,把占有的性质归为事实,没有把占有同一般的生活事实区别开来,没有显示出法律对其保护的本质和价值。(二)权利说认为占有是权利的学者认为:占有是受法律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别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干涉,这样看来,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是恰当的。另外,占有的事实状态是构成占有权的要件。以该说为通说的以日本为典型。日本立法中明确将占有规定为一种权利,将占有的规定放于物权总则之后,置于各物权之首。将占有视为一项权利,意识到占有与物权不可忽视的本质联系,显示出对占有保护的本质与价值。但问题是,占有是对物的控制状态,占有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现有的财产秩序,它不仅包括有权占有,还包括无权占有,权利的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既然如此,对物享有权利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将占有规定为一种权利,势必会缩小占有制度保护的范围,这样就会把无权占有排除在外。无法实现占有制度的功能,有引起社会秩序紊乱的风险。占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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