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法规名称】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时间】2010-4-9【实施时间】2010-6-1【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万才二0一0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建筑、特种设备、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本单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区、储存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三)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高温季节作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第十二条市政府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规划区。新设立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规划区内建设,已有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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