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务问题及对策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务问题及对策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务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此犯罪行为是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实务在准确探究刑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缺陷和不足,并为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作者简介:曾倩颖,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书记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1-02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我国对信用卡业务的法治环境建设日益重视,对于可能影响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相关附属问题的思考,也成为业界和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近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处于高位上扬之势,其根源更在于信用卡产业自身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纰漏与不足,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机制约束不足。一、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存在的争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但是对恶意透支入罪一直存在争议,最突出的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恶意透支入罪是否有违信用卡的基础功能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无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消费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发卡银行正是基于对恶意透支行为而做出因应性的行为,即将与善意透支反向的恶意透支行为评价为违法行为,进而由立法评价为犯罪行为。《解释》,首次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明确定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即使刑事法律法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有明确规定,但仍有部分反对者认为:透支行为属于典型金融业固有风险性的危害行为,更多的应以经济手段使风险得到抑制,并使风险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利润,而非轻易动用严苛的刑事制裁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风险不在,利润亦失)。因此,对“恶意透支”这种本质上源于金融业固有风险的投机行为,应限制适用刑罚。(二)恶意透支入罪是否忽视了发卡方的商业不端行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大量出现与持卡人不良的用卡习惯有密切关系,但是诸多案件也不宜单方面归责于持卡人,需要司法人员在评判与应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时综合考虑。“除了发卡,银行几乎什么都不管”,这是不少人对银行在信用卡工作中角色的评价。银行滥发信用卡的行为在源头上为恶意透支埋下了隐患,从一定意义上说,恶意透支案件的被告人也是银行无序发卡的‘受害人’。不少观点认为,银行无序发卡在先,后对透支逾期不还的持卡人收取高额利息、复利和滞纳金,再以恶意透支为名通过公权力实现债权追索的刑事化,这种先利诱、后威逼,滥用优势地位的不端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恶意透支入罪的道义基础。二、审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一)合理界定刑法干预信用卡透支案件的边界在恶意透支案件中,持卡人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与银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基于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将此行为犯罪化。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应受刑法非难性是次生的,在恶意透支问题上,刑法更多地扮演着公法益保护者而非公民自由保障者的角色。在当前的风险社会中,刑法干预经济生活是有必要的。但是,刑法应当严格坚守其谦抑性和补充性的原则,注意避免打击功能的过度扩张,甚至部分非刑责任的泛刑化。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的审理,应当严格贯彻刑法谦抑性和补充性原则,谨慎划定犯罪圈,避免不当扩大刑事打击的范围。(二)明确“恶意”的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之关键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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