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分析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分析摘要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大多是因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与空缺引起的,论文分析了校企合作法律现状以及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校企合作立法的必要性。关键词校企合作立法保障基金项目:银川能源学院2012年科研课题“宁夏大学生兼职法律保护研究”(课题编号:2012-KY-P-55)。作者简介:刘婷婷,银川能源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49-02实践证明,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是高职教育健康快速发展较为成功的办学模式,是解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职业型和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在建国后虽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文件,但专门针对于高等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问题的规定少之又少,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因自身出现的问题导致法律本身形同虚设,致使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性的保障力度微乎其微,结合我国国情,现就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与问题及其完善的必要性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便于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一、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现状在西方职业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校企合作这种方式已经实践了多年,所以在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上已较为成熟,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美国、日本等。与上述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保障上就显得非常单薄。目前规范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仅有《职业教育法》这一部。第一,而该法律是1996年制定的,对于其中的规定已远远不能够适应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第二,该部法律中提及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法律条文仅涉及到行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如何实施以及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这远远不足以规制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第三,这部法律中只是原则性、概况性的规定了学校和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无法解决校企合作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第四,国家虽然在《规划纲要》中有针对性的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但政策不能代替法律,从实施到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实践过程。第五,其它部门法中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的规定也甚少。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规范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容不健全《职业教育法》是规范职业教育行为的一般性法律,它只概括性地规定了开展职业教育的企业和学校的义务,而不能详细的对进行校企合作的双方行为和关系作出全面的规定,所以很难进行深层次的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法》中关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容,仅作了对于职业院校在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方便的规定,以及企业对于职业院校实习的学生和教师应接纳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作为法律条纹来说原则性与概况性较强。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企业法》、《税收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并没有与《职业教育法》中校企合作内容进行配套的规定。事实上,职业教育领域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从专业结构的调整、培养目标的确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专业建设与课程开发、实践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评价、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都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有所察觉和跟进。(二)职业教育法中关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立法不明确1.企业的责、权、利不明确。任何法律通常需要明确的责、权、利等要素,《职业教育法》在校企合作方面对于政府、企业、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规定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义务尽到何种地步,不尽义务会有何种程度上的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属于被动接受的状况,在《职业教育法》中之规定了企业应当接受职业院校实习的学生和老师,并未规定企业拥有何种权利,企业权利义务不对等,所以目前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靠“关系和信誉”,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而不是靠法律法规。2.企业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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