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解释的解释-对关于故意伤害的一个司法指导意见适用理解的分析

反对解释的解释对关于故意伤害的一个司法指导意见适用理解的分析论文导读::条件时,才能对该规范作反对解释,否则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省公、检、法三家2001年4月24日《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对轻伤害案的共同伤害行为的认定中“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以共同伤害罪论处”,对这一规定不能进行反对解释。论文关键词:反对解释,条件,故意伤害,司法意见一、问题的提出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4日《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轻伤害案的共同伤害行为的认定规定:“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以共同伤害罪论处,按行为人在共同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是,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如果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能证明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则以以共同伤害罪论处;如果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则谁实施该直接致伤的行为,就对谁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非直接致伤者则不予追究。彻底贯彻下,加上怕办错案的压力,不仅对多人参与的轻伤害案作这样的理解和处理,而且对多人参与的重伤害案和殴打型的寻衅滋事案也进行这样的理解和处理,导致实践中,对一些多人参与的伤害案和寻衅滋事案中的部分行为人,即使是行为的情节很恶劣或严重,但由于能查明不是直接致伤者法律论文法学论文,也不进行刑事追究。一些人感到虽然这样处理不妥,但却又无可奈何,因为该《意见》是这样明确规定的,“没办法”。言下之意,是该《意见》的这一规定本身不当。到底是该《意见》规定本身有问题还是对它进行的上述理解或者说是解释不当?对此有必要对上述理解作一个解释方法上的考察。二、反对解释的法理本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上述解释,剥去具体内容,用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规范形式结构去分析,则其形式可抽象为:如果法律规定,实施A行为,就会有B这种法律后果。那么,由于行为人所为的不是A行为,所以就不能有B这种法律后果。因此这种解释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范正面规定的结果,来推导其反面结果的方法,因为解释结论中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与法律正面所规定的相反相对,所以称之为反对解释。如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犯非上述八罪的,不应负刑事责任,就是反对解释。我国台湾地区的杨仁寿认为,反对解释的法理在于“相异之事件,应为相异之处理”[①],也是即区别对待之意论文提纲怎么写。在笔者看来,反对解释的要害在于排斥某种法律后果的适用。如果某个法律的正面规定是入罪,那么反对解释就是出罪。如果法律规定是轻的后果,那么反对解释就是非轻后果。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此所作的反对解释就是,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的人及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妇女,可以适用死刑。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如果要排除某种法律后果,就可能用到反对解释。正因为对刑法规范作反对解释的结论是排斥某种刑事法律后果的适用,所以在对刑法规范进行反对解释时,必须非常谨慎。因为刑法虽有人权保障机能,但更有法益保障机能。二者不能偏废。“没有人会认为,能将谋杀解释为无罪,是学术上的辉煌成就和罪刑法定主义的伟大胜利。”[②]必须明确的是,并非对任何刑法规范都可以进行反对解释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能否对某一刑法规范作出反对解释是有条件限制的,否则就会得出让人不能接受的结论,从本质上说,这正是罪刑法定的体现。比如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不能进行反对解释,否则就会得出“没有醉酒的人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令人无法接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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