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京虐童案”刑事上诉状的专业分析.

对“南京虐童案”《刑事上诉状》的专业分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陈琦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网络上称之谓“南京虐童案”,故以下称“南京虐童案”)的一审辩护词在专业水平上饱受业界非议,而该案辩护律师昨晚又在网络上“重磅首发”其“南京虐童案”《刑事上诉状》(下文称之为《刑事上诉状》)。从专业水平的角度看,该案辩护律师对同行此前提出的合理意见置若罔闻,《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的理由确有值得商榷之处,故撰文以评之。一、《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所列理由并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刑事上诉状》第一部分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题,但并没有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哪部分事实存在错误,该部分的内容都是在强调一审判决错误地采信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这份关键证据,显然辩护律师混淆了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两个概念,导致文不对题。《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说错误采信鉴定意见)的理由有三:1.该案的鉴定意见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2.倒签鉴定日期违反了鉴定程序;3.辩方法医专家认定孩子不构成轻伤的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属于国家机关对法律的“有权解释”,与鉴定人所依据的教科书相比应当优先适用。但是,我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了解到该案的庭审直播记录情况后发现,《刑事上诉状》所陈述的这些理由并不充分,也无法律依据。第一,该案鉴定意见由两名法医分别独立作出,程序上并无违法。《刑事上诉状》称:“两名鉴定人当庭承认,对孩子的身体检查、书写鉴定书均由张飚法医一个人完成,贾力法医只是在张法医写完鉴定书后看了一下,签了个名字”,并据此得出该鉴定意见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的结论,并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根据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的微博庭审直播记录,该案辩护律师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事实上两名鉴定人已经当庭澄清各自独立完成了法医鉴定,只是活体检查工作和鉴定书的书写工作由张飚法医完成而已(事实上鉴定书的书写工作也不需要两个法医完成)。现摘录庭审直播情况如下:显然,根据庭审直播记录的内容显示,两名法医均独立地参与了对被害人伤情的鉴定,针对辩方认为贾法医不在场、没有接触被害人身体因此无法进行鉴定的观点,两名法医均已经明确指出贾某进行伤情鉴定是可以“通过损伤照片结合相关的损伤机制对损伤进行判断”的,而这也符合鉴定的操作规范。事实上,由于法医鉴定分为有创检查和无创检查,在无创检查中主要是对伤情外观和病历情况(包括检验报告)进行分析,该案中贾法医进行伤情鉴定的方法正是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伤情的重要方式之一。该案辩护律师在《刑事上诉状》中使用了“两名鉴定人当庭承认”,“贾力法医只是看了一下鉴定书就签了个名字”的表述,含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与事实不符,再结合其在网络上公开《刑事上诉状》和辩护词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公众对案件真实审判情况的理解,形成误导。第二,该案辩护律师认为该案鉴定意见存在倒签时间等问题属于“鉴定程序违反规定”,因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该理由并不充分,有倒签鉴定时间等问题的鉴定意见属于瑕疵证据,在补正后可作为定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了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而《刑事上诉状》将检验时间缺失、倒签鉴定日期等问题理解为“鉴定程序违反规定”。但是,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各项对鉴定程序的详细规定中均却未见对“鉴定日期的签署”的具体要求。因此,该案辩护律师一直认为该案的鉴定意见由于存在倒签时间等问题,已经违反了鉴定程序的规定而不具合法性,但却未能就该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述,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在说服力上有所欠缺。正是因为该案辩护律师没有能够充分说明该案鉴定意见是如何违反鉴定程序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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