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诞生百年祭

中国民法典诞生百年祭—以财产制为中心考察民法移植的两条主线俞江2011-12-1522:37:17:《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摘要:百年中国民法发展史,需要超越“本位”的角度,从财产制角度加以反思。这样可以发现两条主线:第一是外来的个人财产制与传统的家产制之间的矛盾;第二是土地所有权上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带来矛盾。从中国近代以来的立法和社会纠纷中,都能看到这两种矛盾带来的困扰。一方面,个人财产制与家产制的对立冲突,使民法的一些制度被架空,而社会中的家产关系和纠纷得不到规范和调整。这种冲突格局集中反映在今天的农村分家、土地承包经营、城市家庭的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双层结构违反所有权平等原则,是近代以来私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关键词:个人财产制;家产制;双层所有权;所有权平等原则自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出台,至今正好百年。百年民法编纂史里,先后出现了北京政府的民国民律草案,南京政府颁布民国民法典,经20世纪50年代末的“法律虚无论”,民法编纂陷入低谷,到20世纪80年代后再次启动民法各编编纂,现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松散的民法体系。这个体系中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寻绎这一体系,可清晰地看到欧陆法系中的潘德克顿体系的影响。物权法、继承法无论矣,其他如民法通则差强可比五编制中的“民法总则编”;合同法则是“债法分则”的核心,只没有单独的“债法总则”;婚姻法则是亲属法的重要内容,但缺乏完整的家庭法体系。实际上,编纂一个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中国学界的呼声很高,全国人大也曾有相应的计划。[1]现在看来,统一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搁置。但仍有必要检讨和评价中国百年民法移植和编纂史。民法是最贴近民生的法律,民法典的传入,对国人生活产生巨大冲击,对社会转型发生巨大影响,如何评价这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冲击和影响,一直是学界关心的问题。笔者追随这一问题已十余年之久,但苦于民法的博大精深,这一问题萦绕于胸,迟迟未能索解。值此纪念民法典编纂百年之际,不揣浅陋,一抒管见,以起抛砖引玉之效。一、主线一:个人财产制与家产制之矛盾近代以来所移植的西方民法,其核心的精神和气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或说是权利本位的,或说已转向社会本位。如果仅就民国民法典而言,无疑是一部深受社会本位影响的民法典,王伯琦先生曾论述道:时至清末,当我们变法图强之初,正是西洋法律由权利本位移向社会本位之际,所以我们所接触到的西洋法律,已是社会本位的法律,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是在权利本位的法律上,加了一层形同义务的色彩,这一层色彩,恰恰与我们旧律上的义务观念接轨,于是整套的西洋社会本位立法,可以很顺利的被接受。我们的现行民法典公布之时,就有人很赞赏的说与我国的传统思想,简直是“天衣无缝”,这话仅就“衣”而言,与“体”原属二事,倒亦道出了其中的真机。(1)(P•127)这段论述中出现了评价民国民法典的三种标准,一是“个人本位”,二是“义务本位”,三是“社会本位”。王伯琦先生的看法是:“我们的现行法律是社会本位的法律,社会本位的法律,决没有抹杀了个人,以个人的独立人格为基础推而至于社会,所以顺理成章,一说即通。”“学法律的人不得不从民法总则开始,大学法律系一年级第一学期即以民法总则为启蒙学科,因为民法总则第一页就是讲到‘人’,这个‘人’字不了解,一切法律科学或法律哲学均无从下手。由此而论,要谈社会主义,必须先从确立人格观念开始,倘没有独立人格观念,社会主义就变成奴役主义了”(1)(P•129)。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他把民国民法典看成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社会本位为调剂的法典。这个评价基本是合理的。但应看到,这种评价方式只是一个角度。用单一的角度评价民法典,难免会遗漏一些不该遗漏的问题。那么,能否尝试着调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些角度,以便揭示近代中国民法的其他重大特点呢?本文试图用另一种概念来替换“本位”的评价方式。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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