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灵石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灵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灵石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家庭是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在我县居住生活、符合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租金补贴,租赁补贴每户每年暂定为95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被补贴家庭可自行承租住房。第二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落实到具体补贴对象。第三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第四条建立廉租住房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申请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向居住所在地乡镇、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户口簿常住人口复印件一份;(三)由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件、救助证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申请人持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无房户应提供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二)申请家庭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集体产权住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0平方米;(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我县居住生活;(四)申报家庭户主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不包括残疾人)(五)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住房租赁补贴每年集中定期发放。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人均10平方米的;(四)承租人搬离、迁出我县的。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得列入保障范围。第十条国有企业中的低收入家庭户,由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予以补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已领取住房租凭补贴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居委会应在15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各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情况报各乡镇、管委会,各乡镇管委会报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第十二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监察局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并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三条财政部门确保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按时发付、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有效行使各自职责,并牵头组织、城乡建设局、财政、民政、乡镇、管委会对补贴户不少于20%的抽查。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户进行审查认定。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诉。第十七条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和在高档场所消费等;(三)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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