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办理上级领导机关转办党政领导批办事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州法院办理上级领导转办及党政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调和联系,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级领导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纪检委及上级法院。各级信访部门转办事宜执行此规定。第三条两级人民法院应当选配有较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工作作风严谨细致的人员办理单位转办、领导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