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