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