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消防车辆装备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适应能力,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国家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的需要,现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