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字[2008]05号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8]3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就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如下:一、党费收缴1、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及标准。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三部分(税后)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