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44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各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现将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