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2014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第三条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