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類與結構:略論明清中國的法律之學邱澎生(2005/03/17,香港城市大學)一‧「法律之學」發展過程中的「法律人」:有較多機會接觸司法訴訟,並在此過程中,逐漸養成對研讀法律條文與判案理據有較強興趣的一批人物,其主要身份可區別為四類:胥吏(包括中央與地方各級胥吏)、官員(特別是曾任職刑部的官員)、刑名幕友(俗稱「師爺」)、訟師(或偏重其歛財挑撥而貶稱為「訟棍」,或強調其主要活動牽成生意地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