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之收购兼并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第四十一条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第七十九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