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