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