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光華女中學生遷善銷過實施辦法90年11月20日製訂92年2月5日第一次修改94年1月10日第二次修改98年2月10日第三次修訂一、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以變化氣質,特訂定本辦法。二、凡受懲罰記錄學生,確實有心改過且有具體事實,或於考察期限未違犯任何規定者,均可提出申請,一次以申請一件為準;遷善銷過由學生自發性申請,不予強制,銷過後如再犯相同過錯而受處分者,在校期間即喪失申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