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精神,为保障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休人员是指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并己离职休养人员。第三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人员、老红军要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的筹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