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司法适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司法适用作者:史智昶韩勇发布时间:2010-03-2208:34:41【内容摘要】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理论上众说纷坛,但具体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探析两制度的司法适用,从而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双务合同、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的两个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一...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路性能力的情形时,有终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自己,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抗辩权按字面的理解是对抗和辩护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对抗辩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抗辩权是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主张进行对抗的权利,抗辩权适用保证合同中,那么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特征: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如何利用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知后履行一方,后履行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就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