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92)高检会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