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石油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管制石油的供应与使用、保存石油供应以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1979年5月10日](本为1979年第27号)第264章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第264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石油”(oil)指矿物油、由矿物油提炼而成的产品及液化石油气;“车辆”(vehicle)指任何拟用作或经改装为用于道路上的由机械驱动的车辆,但不包括电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