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徐某某犯罪团伙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解释的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已有所不同,它们不再注重“歃血为盟”的仪式,也不像影视作品中的黑帮,整天成群结队在外游荡,而是“与时俱进”进行“网络化、模块化”管理。平时各成员分散在各处,一旦有事,为首的召集骨干分子,骨干分子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