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9第1号政府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