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陈仪摘要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罪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弱势群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入刑使虐待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化,弥补了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更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对规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有深远的进步意义。文章从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等三个方面入手,主要对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刑事责任年龄在共同犯罪的角色综述摘要: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
身份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思考———以余建军、赵德夫职务侵占案为视角施兰花(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无身份者与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不休,但可以确定从身份的本质和纯正身份犯刑罚设置等角度分析应当是否定的。无身份者利用身份犯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实施盗窃行为,按照身份犯说和主犯行为说得出的却是不同的犯罪定性。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在于对身份的本质理解和对行为的性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