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一直是个有争议的条款。它不是一般条款,又因内“设违”反本法规定而限制了原则条款的扩展适用。由此,“这个条款束缚了行政机关规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脚,也使司法机关裁量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模糊不清。在新一轮的修法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建立一般条款并协调与之相关的概念。[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缺失;改进[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