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最新(水利水电工程)习题(第九十一篇)?单选题-1对虚拟建设(VirtualConstruction)概念理解不正确的是(____)。A.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有机的结合B.设计和施工相结合C.通过电子技术进行沟通D.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方、设计方、供货方横向联系的管理技巧【答案】A【解析】1996年美国发明者协会第一个提出了虚拟建设的概念。此概念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理解:设计和施工相结合;通过电子技术进行沟通;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规定。●亡立法背景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是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夸条文解读所谓“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立法背景经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中,规定共同共有的不多,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只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称其为“公同共有”。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78条把共有区分为两种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因此,从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扣共同共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的规定。●立法背景共有属于传统民法的内容,民法通则对共有仅有一条规定,即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共有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立法背景在物权...
学校关于开展“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专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乌鲁木齐市第九十中学2011年9月20日学校关于开展“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专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学校针对近期发生的和田“718”、喀什“730”、“731”严重暴力恐怖连环事件,特组织开展关于“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系列专题教育活动,带领广大师生认清真相,看清暴力...
净土大经解演义(第九十集)2010/7/27香港佛陀教育协会档名:02-039-0090诸位法师,诸位同学,请坐。请看《大乘无量寿经解》,第一百零一面倒数第五行,从“尊者阿难等”看起:“尊者阿难等。唐宋译作阿难陀,略称阿难。译曰庆喜、欢喜,又云无染。乃白饭王之子,佛之堂弟也。生于佛成道日。净饭王既闻太子成佛,又闻宫中诞子,更增欢喜。乃曰,今日大吉,是欢喜日。语来使言,是儿当字为阿难。”我们看到此地。尊者阿难,这里...
第九十二回,评女传巧姐慕贤良玩母珠贾政参聚散秋纹叫宝玉,怕他不来,故意说老爷叫他。宝玉到后,袭人便问他到哪去了。宝玉说在林姑娘那。袭人又问他在那都说了些什么?宝玉就将打禅语的话述了一遍。然后两人就谈着谈着谈到了老太太要办消寒会的事。两人正谈间只见老太太那里打发人来,说道:“老太太说了,叫二爷明日不用上学去呢。明儿请了姨太太来给他拉闲散闷,只怕姑娘们都来家里的。史姑娘、邢姑娘、李姑娘们都请了明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债务抵销协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债务抵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巧玲【要点提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被告与案外人订立的广告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在诉讼中不应通过对广告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进而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实现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相抵。【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8)翔民初字第X号。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