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镇待业青年中试行就业预备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日期】1989-11-15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2〕152号文件要求,为在我市城镇推行对待业青年先培训后就业的预备制度,以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全面改革劳动制度创造条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就业预备制度的实施范围是:本市未考取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班)的高中毕(肄)业生、初中...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QZ/RL0008—2002A/0—2002/12/31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定:一、待业条件1、按规定为待业的。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人事部门的。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7天(含)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15天(含)以上,30天以下的。二、待业期限最长60个月。三、待业期间的待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