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医疗机构购置及使用昂贵或具有危险性医疗仪器审查及评估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88-07-22【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医疗机构购置及使用昂贵或具有危险性医疗仪器审查及评估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医疗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办法所称昂贵或具有危险性医疗仪器,指具有左列性质之一,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一价格昂贵,其购置应视国家医疗整体需要作统筹规划者。二用途及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