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4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而以此标准为基数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提高。据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区)、邯郸县、磁县、武安市为1420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为131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为1210元。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以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